东方锆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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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升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规范公司董事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实
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按相关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按相关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
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九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股东的选举票数为其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
(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四)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席股
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为当选董事;
  (五)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表决权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
表决权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
等候选人未当选;
  (六)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进行补选;当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董事会秘书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股东会的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 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如存在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
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对各候选人所投表决权数之和不足其所
持有的表决权总数的,其剩余部分计入未明示表决权数。
  第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
定本次当选董事。
  第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
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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