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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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有
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信息;
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等;
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会议相关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事项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进入破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解聘;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生重大影响;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者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
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否决情况;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
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董事会秘书,以电话、传真或邮
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
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悉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后,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
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
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
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
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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