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年报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
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解释的;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因重大差错需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
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
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
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董事会、股东
会、职工代表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
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公司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
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明知错误,仍不纠正
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