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全部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内部相关制度及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
考核。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做好经费保
障。
被审单位应当充分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落实专门场所,配备内审联系人员,及时提
供内审所需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等;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
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
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且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
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
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公司各层级负责人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
者董事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