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信
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
通,包括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本年度审计重
点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决议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
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
允许被更换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股东会作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