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
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
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须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