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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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
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包含董
事长和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
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
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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