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架、人数、组成和选择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任职。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
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
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