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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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
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
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
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
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及高级管理
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审计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九条的问责范围事项时,审计委员会将审
核确认后提交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
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问责处罚种类
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因故意造成公司及股东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
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公司及股东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
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素所致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
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
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
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
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人员
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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