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有关
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保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
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
知识的专职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
股权管理等事务。公司应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人
员开展工作、参加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公司应建立
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协调机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
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
司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公司财务、审计等相关
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
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会秘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
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离职程序,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
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