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
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
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谋取私
利。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
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用公司的公款进行个人消费;
不得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七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
基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
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
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
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八条 公司向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机
会,使新任董事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
风险。
第十一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
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
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
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
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
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
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
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
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
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
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
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
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性。
第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
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
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
第十七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
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
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
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关注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
际情况不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
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
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
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董事会的有效运作,确保及时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在董事会上保证每
一位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董事长应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
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提倡公开、
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
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
行有效沟通,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
立决策。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充分保障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
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传达,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机构投资者
和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
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
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
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
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
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
秘书的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规范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公司治理现状进行
客观评价,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改进建议,并自愿进行公开披
露。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