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除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持股 5%以
上股东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
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