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锆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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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资并予以发放。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交
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
讼及监管问询事项。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
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四章   离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
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 ?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述条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若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须召开会议,审议针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涵盖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对追责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公司保留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权利(如适用)。
                  第六章     附则
? ? 第十八条   本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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