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符合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
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执
行。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
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为股东创造最大
收益。
第五条 公司应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
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财务
管理应体现财务控制原则,体现权力分立制约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等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董事会和总
经理领导下,依据本制度管理公司财务活动。财务部门经理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
人。公司设置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门配备与工作
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财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可以一
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公司聘任或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
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
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岗位。
第十条 财务部门职责
和贯彻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成本费用;
排资金运用,维护资金安全,创造资金效益。
指导、跟踪和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由总部财务部门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
序聘任、解聘、考核,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
受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财务核算内容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包括货币资金以及汇票等可以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货币资
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
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
定,组织好货币资金收支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出
纳、制单、审批、复核分别设岗,实行专人负责、分工管理。
(二)公司设专职进行资金管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以
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三)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定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进行资金测算,
以便合理地估计未来资金需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填补资金缺口,合理运用或安
排余量资金,从而保证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四)严格执行资金支付的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款项,
不得支付,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
结算和计价等业务。在外币业务管理中,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应及时对汇
率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把握好资金的
调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账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尽量减少
或避免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募集资金管理执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第十三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主要指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应收账款、购买商品和
接受劳务过程中的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编制应收款项
明细表定期对账。
(三)财务部门每季度对应收款项进行可回收性及账龄分析,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按照计提政策合理地计提坏账准
备。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在取
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核销坏账。
(四)应收款项须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每年定期对所有债权进行
全面核查,责成有关人员收取账款。年末不能清收的,需定期完成对账工作,并
取得债务方的书面确认。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债权,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须提
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努力降低应收账款规模。必要时提请法务介入。
第十四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
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
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验收入库的管理
各类存货必须严格验收入库手续,大宗外购材料和重要物资入库须经质检部
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发货及销售的管理
销售发票由财务部门专人登记保管,仓储部门负责审查发货单据的真实性、
正确性、完整性,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的,仓储部门有权拒绝发货。
(四)公司对存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存货
盘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履行必要报
批程序后进行处理。
(五)公司在年底存货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进行减值
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二)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使用部门对固定
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和台账,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责任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公司按固定资产分类执行统一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公司固定资产
的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组织进行全面盘点和清查,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
批;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五)公司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经
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
术改造工程和大修理工程等。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所
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
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
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会计期末,对在建工程项目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
需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确有减值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其他单位的股权、债券
等,还包括对其他企业的兼并、联营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应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软
件使用权等。
(二)除财务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按期摊销等日常财务管理外,公司
及子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归口责任管理。
(三)期末应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存在减值迹象时需进行减值测试,符合条
件的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
转回。
(四)其他资产包括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
商誉是指股权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于投资取得日的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或者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
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的商誉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
进行减值测试。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
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债务类管理
(一)债务类管理的范围包括银行借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负债(包
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合同负债等)管理。银行借款等非经营性
债务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营性债务事项由相应业务
部门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二)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债务规模及结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应充分利用自身信用,优先选择低成本融资方式,降低银行借款等硬性债务比重,
控制和降低财务成本。
(三)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贷款金额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应进行
跟踪检查债务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按期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 担保管理
(一)公司的担保行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关标准
确认收入,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准或细则。
(二)成本费用管理应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按可控性原则逐级分
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
建立成本考核体系,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一)利润分配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采取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
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二)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但法定
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留存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十三条 预算管理
(一)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的预
测和筹算,是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管理、
评价公司绩效的依据。
(二)财务预算应以完成目标利润为中心,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
筹资与投资、成本与费用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管理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
;
;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股东会批准。
(三)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3)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
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四章 财务风险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利用财务杠杆(即负债经营),而使企业
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破产的风险,或者使得股东收益发生较大变动
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
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公司
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
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一)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二)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及相关附表。
(三)财务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
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
项目的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按相关程序审批通过方能对
外披露。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
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
解释。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在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财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
财务分析会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征,有选择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相
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效
率的变动及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
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
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财务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
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全力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检查、控制、督促和处理处罚等监督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作
出修订及解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