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
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妥善处理、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客观中立,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平性,保障公司发布信
息的完整和准确性,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塑造良好
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董事
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时间
进行相关舆情的核实;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舆情信息,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公司应视情况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信息披露、官网等形式和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公司
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
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同时,在依法遵循信息披露原则下,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微信
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持续监测
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舆
情工作组应总结复盘重大舆情的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
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
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保管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对于重大舆情记录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后续进展等”。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