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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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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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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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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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零
点五以上的对外捐赠;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贷款;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申请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度。
公司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审议权限按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十七)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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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的委托理财,但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
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受赠资产、对外捐赠、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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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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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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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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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会选举董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应当说
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候选人存在第四项、第五项相
关情形的,股东会召集人应披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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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联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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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议事规则致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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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
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
制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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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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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否则,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会议
主持人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
异议的,可申请无需回避的董事召开现场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
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股东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
申请处理。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第四十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的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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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
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
票权数目。如不同意某一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所选举人
选的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六)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七)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
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
数应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要求;
(八)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
需按照本规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九)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
按照本规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会补选。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董事资格条件的要求;
(二)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由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
选举;
(三)董事选举可采取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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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名额应为拟选人数的三分之四倍但不超过二分之三倍;
(四)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由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
董事会增补董事的,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
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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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