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正平: 正平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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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提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工作,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与董事会、股东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也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并应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
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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