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透明度,实现
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与《信息
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人为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分)
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
理人员与员工。
第五条 董事长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主持、
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
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
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策划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
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
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承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
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
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九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或配
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
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投资者交流
第十四条 投资者交流包括直接与投资者交流和通过证券分析
师、财经媒体间接与投资者的交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董事会秘书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
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
(分)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
露口径。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尊重股东的质询权,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不断提高股东会的参与度和透明性。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
的来访。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
加。
公司积极参加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视情况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
理、证券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
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等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
对公司战略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
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由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
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不定期提
供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五条 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
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密切跟踪和分析股价走势,掌握公司和同行业公司
股价等信息,并在研究报告中详细分析公司股价走势及原因。
第二十七条 搜集、整理和编译资本市场的行业研究报告,及时
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方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行业发
展的参考资料。
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及阅读证券分析师报告,及时了解资本
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及时反馈资本市场
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定期进行投资者关系状况调查,掌握资本市
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并撰写报告,供管理层和董
事会参阅。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公司收购、兼并、战略定位、投
资预算、重大资金筹措、股息派发、资产减值等重要会议,在公司重
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人员须在重大投资者关系活
动之前或其它被董事会秘书视为必要的时候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
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
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与投资者、分析员及媒体进
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专业素质及技能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
好的心理素质;
(二)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了解公司所在的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及发展战略,对
公司有全面的认知和了解;
(五)熟悉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及公司财务管理与会计方法;
(六)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市场营销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