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5-068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监事离任暨补选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聘
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
到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王志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李
昕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调整,王志勇先
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职务;李昕女士
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前述辞职生效后,王志勇先生不在公司担
任其他职务;李昕女士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并聘任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兼财务负责人、监事离任情况
是否继续在 是否存在
原定任期 上市公司及 具体职务 未履行完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到期日 其控股子公 (如适用) 毕的公开
司任职 承诺
董事、战略
委员会委 2025 年 12 2027 年 5 工作安排
王志勇 否 不适用 否
员、财务负 月5日 月5日 调整
责人
董事、战略
监事会主 2025 年 12 2027 年 5 工作安排 委员会委
李昕 是 否
席、监事 月5日 月5日 调整 员、财务负
责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王志勇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昕女士的辞职申请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
效。王志勇先生、李昕女士的离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正常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
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王志勇先生、李昕女士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王志勇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定发
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志勇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
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李昕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
东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李
昕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同意补选李昕女士担任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委员。补选完成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如下:袁捷先生(主任
委员)、王佳女士、李昕女士。
公司承诺: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李昕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中移资本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昕女士
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
经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查,认为:李昕女士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
够胜任财务相关职责的工作,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李昕女士简历
李昕女士,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期间任本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李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昕女士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