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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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5-06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 05 民初 1473 号《应
诉通知书》,获悉本行涉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菊玲等人
   诉讼代表人:陈群星
   诉讼代表人:巫春霞
   诉讼代表人:魏伟
   诉讼代表人:王玲玲
   诉讼代表人:魏波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王瑜
被告七:徐曙
被告八:张丽雄(曾用名张丽芹)
被告九:吴晓雁
被告十:肖鹏
被告十一:隋国军
被告十二:苏中锋
被告十三:单润泽
被告十四:刘劲松
被告十五:杜文静
被告十六:邵明圆
被告十七:张艳红
被告十八:吴炎
被告十九:闫桂新
被告二十:包冠乾
被告二十一:吕晓金
被告二十二:那宝立
被告二十三:王栋晗
被告二十四:钟凯
被告二十五:包晓鸥
被告二十六:张斌
被告二十七:黄克波
被告二十八:阮家琪
  被告二十九: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十一: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二: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三十四:江晓
  被告三十五:邱志强
  被告三十六:郑龙兴
  被告三十七:李海林
  被告三十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十九: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二)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主要诉讼请求
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
          ,暂计人民币 4,139,231,467.68 元。
额损失、印花税、佣金)
担连带赔偿责任。
巫春霞、魏伟、王玲玲、魏波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
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人民币 3,000,000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
判决或裁定。本行和本行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
对本次诉讼请求和案由,经初步评估,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以及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本行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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