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部分人员因岗位、职级、绩效等因素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将该等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本次调整事
项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综上,本次调整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500.00 万股调整至 438.47
万股,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20.00 万股调整至 81.53 万股,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由 200 人调整至 156 人。
二、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
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价格为 6.83 元/股。
三、关于预留授予(第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为 6.83 元/股;剩余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65.73 万股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出,否则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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