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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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石家庄以岭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和服务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
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
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
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
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
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
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人的变更情况。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
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
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
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
提醒的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
附件一: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
       [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
                                                    知悉
                                                         内幕信息
                                      知悉       知悉   方式           备注
 序号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所处阶段
                                      时间       地点   及依           [注4]
                                                          [注3]
                                                     据
   本人郑重承诺:
                                               本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附件二: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以岭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
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以岭药业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
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特此提醒。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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