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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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
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结合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
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
其他企业。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
必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
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正常地进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较好
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
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
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
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法律规章制定的审计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
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
俭朴,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肩负重要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
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 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具体的内部控制方式主要有:
  (一)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业务应有明确分工,接单、批单、
填单、发运、结算、对账要分别负责,内部牵制。大的销售业务,必须经过单位
负责人的审批,对客户的信用额度作恰当评价,对折让、退货和坏账要严加审核
和控制。
  (二)应收货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账款要根据凭证和记录及时分户登
记,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并定期向债务客户汇寄应收账款余额表进行核对,责成
业务员及时催收货款,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货款的监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任何坏账均需审批方可作损失入账。
  (三)重大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公司较大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必须报财务
部备案,内审人员要审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对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
作出评审建议,发现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监察合同的实施履行
情况。
  (四)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工厂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
货材料情况制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销售分(子)公司采购要慎重
选择供货单位,保证质量,维护公司信誉。同时要控制采购成本和建立严格的货
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抵扣凭证。
  (五)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审查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
是否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检查,
对降低成本费用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效益进行评价。
  (六)工薪和福利制度的控制与审计:对有关工资奖金提成发放资料进行检
查,评价提成制度的激励效果,工薪制度的调整步骤和结算方法是否科学,工资
福利的发放是否按实上报,比较分析工资增长幅度和销售业绩和经营效益的增长
幅度。
  (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与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的划分是否合理,超过 200 元以上的实物资产是否专门登记管理,物品的购入是
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是否合乎规范。
  (八)公司内部往来的审计与控制:检查是否正确划分与公司或各参股、控
股子公司往来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设立应收、应付款账户和其他应收应付款账
户,对代收代付款项是否及时转账,对长时间的挂账是否定期上报公司处理,避
免形成公司内部三角债。是否每月或按季进行内部对账。
  (九)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审计和控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投资支出的合
理性、效率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有无违规行为;审查投资预算
和实际投放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
作出评价;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
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
  (十)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货币资
金的收付存状况,考查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资金职
务分离控制,建立货币资金周转报告制度和大额资金划拔由公司审批制度,检查
款项收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
果。
  (十一)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情况,衡量公司及各子公司合理
的税负水平,评价各项税款提取、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
问题,保证纳税事项合法、合理。
  (十二)经营责任审计与控制:审查经理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理人员离任在必要时进行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划清责
任界限。
  (十三)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审计与控制: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
与预期一致;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十四)对外担保的审计和控制: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查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检查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核实保
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审查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十五)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控制:审查确定的关联方名单以及及时更新的情
况;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十六)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控制:审查募集资金是否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
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七)业绩快报披露的审计与控制:核查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审计和控制:审查公司是否已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企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是否明确规定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是否制定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是否明确规定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
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节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
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
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没有与公司同处一地的子公司,内部审计采用就地审计方
式,内部审计人员到子公司所在地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应在 10 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7 天内,
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
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
审计报告照常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
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
            第六节 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
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计工
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
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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