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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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事件;
  (四)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五)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八)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九)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
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本制度管理协调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归集、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以及在其持续变更进程中,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
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披露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审核意见;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书面、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信
息有关文件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发展部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
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投资发展部。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不时敦促公司各
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确
保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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