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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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制
度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
有效运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并结合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
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
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其下属各二级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公司高风险领
域、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以及其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
单位、重大业务事项或流程环节。
  (五)独立性原则:内控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该保持
相应的独立性。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其
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和批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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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批准涉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三)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作最终认定;
  (四)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
括:
  (一)审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缺陷的认定;
  (四)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和措施;
  (五)协调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内审部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二)实施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分析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并跟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具体实施的主要工作包括:
  (三)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控制测试小组工作,及时、完
整的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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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缺陷,持续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以内审部和内部控制测试小组为主导实施,内
部控制全面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分为以下阶段:
  (一)评价工作准备;
  (二)评价实施;
  (三)缺陷评估;
  (四)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条 内审部于每年年末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从各单位、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
组成内部控制测试小组,并组织适当的培训工作,确保测试小组成员掌握必要的
内控知识和测试技能。
  第十二条 测试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
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测试小组应灵活运用观察、访谈、检查、穿行测试、问卷调查等
测试工具全面、系统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测试,并登记测试底稿。
  第十四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从定量和定性等方面进
行衡量,判断是否构成内部控制缺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认定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
  (一)未实现规定的控制目标;
  (二)未执行规定的控制活动;
  (三)突破规定的权限;
  (四)不能及时提供控制运行有效的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
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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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大于等于经常性税前利润5%
的错报认定为重大缺陷,对金额大于等于经常性税前利润2%的错报认定为重要缺
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
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②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变更、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③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重要业务缺乏控制以及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⑤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
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计提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第二十条 判断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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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二)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测试小组应对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对本企业造成的影响
进行初步认定,进而评估内控缺陷的严重程度。对本企业造成的影响包括以下方
面:财务影响、业务影响、信息系统影响、公司营运影响及声誉影响等。
  测试小组应从该缺陷对其它内部控制的影响、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影响以及
是否存在替代性内部控制三方面进一步调整内部控制缺陷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测试小组对评价过程中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提交内审部。内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
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根据测试小组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及相关底稿,客
观、公正地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
准。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六)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七)内部控制评价的缺陷认定标准。
  (八)内部控制评价的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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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为12月31日,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年度报
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缺陷,公司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
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整改,并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企业重点关注事项、关键
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进一步完善内部
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依据。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列示的问题,应当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安排、
实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贯彻落实整改方案,完善内部控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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