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
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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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
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公司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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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议通过、保荐机构(如有)发表专项意见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经审议通过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
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
生品业务的方案。
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
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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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议。
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当汇
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
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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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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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