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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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
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
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
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
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专业且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
行保密义务;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
见的事后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沟通。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
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
实或整改。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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