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回信、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三)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的汇报会、座谈会,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收集投资者
的建议或看法;
(四)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并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的
查询;
(五)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六)联络新闻媒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保持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密切联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召开股东会,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二)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三)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
流;
(四)组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组织汇报会、座谈会,邀请投资者参加;
(六)给投资者邮寄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七)网上路演、网下推介;
(八)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回答投资者的电话咨询;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内容积极主动与投资者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
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或者过度宣传
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对涉及到公司的不实报道应及时澄清。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
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
研时,应当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方式、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与发展前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
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的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相关规定,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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