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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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保密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
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及介质,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存在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
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重大权益变动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五)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六)公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如实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
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 十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有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
行汇总,经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
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或本人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
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上
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
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同时
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擅自对外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除证券监管机构依
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
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
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二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
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对外报送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知悉内幕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阶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在单位/部门及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式      容      段    登记时间
      姓名      职务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5)
                                        (注2)   (注3)   (注4)
  公司简称:东方盛虹                                公司代码:00030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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