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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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备案。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通知中需说明投票方式和投票时间。股东会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七条 对 A 股股东,股东会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前款所称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GDR 权益持有人按照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股东会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
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五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
五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江苏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 GDR
存托机构作为 GDR 对应 A 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章   股东会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按会议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
得参加本次股东会。于大会召开前到达会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条件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经会
议主持人特别批准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
入场,已入场的,会议主持人可要求其退场。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三)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拒绝退场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
宣布开会。
  第五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
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
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以合理的讨论
时间。
  第五十二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会议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发言人发言
顺序和发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
  第五十三条 发言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介绍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
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
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六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
散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
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
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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