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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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
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并确认的履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 4 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
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
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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