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5-079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128,363,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20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8,040,19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23,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6,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16,238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6,353,762 股,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2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2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569%。
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481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3,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5,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4.4084%;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342,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3.4816%;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乔诗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