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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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
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
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审核内审内控体
系建设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审内控纲领性文件及核心工作成果。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立审计中心,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中心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
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
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的工作。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
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
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履行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进行审计评价;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将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
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
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
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四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
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和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
建议;对违法违规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视审计工作需要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小
组;
  (十一)受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的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及不遵守公司规
章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二)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
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审计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三)审计中心认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
  (十四)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所有审计项目均应遵照已签批的流程执行,
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后可参考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流程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立项到结束的全部工作过程,分为准备、实施、
报告、改进跟踪四个阶段。审计项目的立项、发放审计通知书、发放审计报告等要经过审计
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九条    审计中心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
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特殊事项
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中心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审计委员会审阅。经审
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
性问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公司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中心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中心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
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中心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
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
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和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
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
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
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
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
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
中心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中
心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审计中心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
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文件和记录控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
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中心在
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适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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