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05: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制或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
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
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
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人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
                                     -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报告事项包括:
      (一)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
纷;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
      (三)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四)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
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
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
五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
-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
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三)项至
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
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
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
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
款等金融,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
者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
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
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
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
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
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
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五条   以上累计计算后已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
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
合或者默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
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
- 10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十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每一具体关联交易的归口部门必须确保该交易
往来资金的安全,禁止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者变相占用
公司资金。如违反本制度的,将视公司的损失、情节的轻重决定
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
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
如公司大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
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
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长集董
〔2018〕1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
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 11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少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 12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长城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