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经2019年6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5年12
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
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的联络
人;
(三)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56条所规定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
义务。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
(五)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果产生重要影响;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责;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或者宣告无效;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影响;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应当立即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立即报告。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董事
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四)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
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
解散程序;
(八)出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述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派驻该参股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后的第一
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根据需要还应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立即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重要相关文件。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当指定联络
人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起两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联络人,
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后方
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部办、各分支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