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 均胜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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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
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
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
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并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价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
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相关活动,使调研对象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避免调研对象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
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
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在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召开业绩说明会。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
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
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
后的文件进行区分。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
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各事业部和研究院、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等文件资料按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分类存档,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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