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
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下简称“《上市规则》”)、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
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第四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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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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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的信息。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
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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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
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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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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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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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
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
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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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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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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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
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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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
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
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
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
等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
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使用数字证书直接
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应当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责任和义务划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证券法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证券法规部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法
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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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法规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六)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
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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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证券法规部承办。各类文件、资料按内容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法规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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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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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法规部负责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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