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下统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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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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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单元、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各业务单元、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
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业务单元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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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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