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上海盛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财务负责人一名;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负责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精力充沛、
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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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职务。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主动辞职。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被董事会决议解聘或主动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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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合同或协议签署等方面
的权限如下:
(一)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或协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支出;
(二)签署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专项授权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
(三) 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交易”范围见《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约定);
(四) 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上述董事会授
权事项。总经理应当在定期工作报告中汇报上述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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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各项分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事项,并将会议结果汇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为履行总经理
职责;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资金审批等
相关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
经理、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
实性;
(四)就财务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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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公司的会计制度,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
相应责任;
(六)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七)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具体详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
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
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
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
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
意见,邀请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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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报告重大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营和盈亏情况,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总经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经营管理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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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当保证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公司生产经
营和资产运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向其汇报工作,总经理应
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公司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讨论总经理职权范
围内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
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拟讨论或审议的专题如需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该部门负责人应
当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应出席总经理办
公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经营管理层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经营管理层人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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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集:
(一)签署书面提议,提议总经理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对于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总经理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三)总经理不能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
集临时会议;总经理无故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的,亦未委托其他人员代其召
集临时会议的,可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次、
会期、会址、与会人、会议议题、审议结果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由相
关经营管理层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实施,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督办。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应当执行或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与个人业绩相联系,公司对总经理
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总经理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到期离任或辞职等情形的,应当进行
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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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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