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 盛剑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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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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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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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
文化。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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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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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
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
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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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
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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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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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担任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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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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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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