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 盛剑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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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盛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
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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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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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司实际情况,客观回答股东
和投资者的咨询;注意证券报刊的报道,如有对本公司的不实报道,及时向董事
长汇报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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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在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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