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盛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
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第三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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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经审核符合任职
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
选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非独立董事总人
数的乘积,该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不能交
叉使用。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现场投票程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发放选举董事的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
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最高累积表决票数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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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
该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
弃权;
(五)若选票记载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结束,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以及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
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各自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各自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
当选董事人数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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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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