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 金诚同达关于潞化科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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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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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95 号
致: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潞安化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1
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30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
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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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37人,代表股份数为616,401,7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股份数为582,49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5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36人,代表股份数为33,908,328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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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章程》的议案
        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14,111,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284%;
反对 1,985,300 股,弃权 304,7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18,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464%;反对 1,985,300 股,弃权 304,700 股。
   议案 2: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同意 610,110,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793%;
反对 5,864,700 股,弃权 426,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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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617,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470%;反对 5,864,700 股,弃权 426,3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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