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以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部门或单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
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登记方
式。证券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
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
苏省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证券法务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
交到证券法务部: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及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实施公告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文件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文件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收购、重大重组等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六)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七)、(八)项涉及的主体以及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
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在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督促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
至证券法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证券法务部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的要求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
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
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
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设计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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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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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斯迪克 证券代码:300806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处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备注
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阶段
注1 注2 注3 注4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