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4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
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鉴证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前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
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
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
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
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
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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