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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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0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
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南
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
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六)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
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部具体执
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
告,并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
单位。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5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第八条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
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通
过当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
的文件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
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五)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六)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
     (七)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
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1 个自然月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分析,
对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信息做出判断。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
同进行分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于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需要予
以披露的重大事件,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
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
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有效管控管理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公告
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
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
    (二)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
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
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三)公司宣传部门在公司网站、刊物或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采
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应事先送证券部审核,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
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分工监督、督促公司相关部门、下
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
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指定专门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
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内部信息报告实施办法或细则和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告
和报送的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第二十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直
至免除其职务或解聘,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本制度所称“及时”“
第一时间”报告是指在相关事项的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
时点的当日报告,最晚不应晚于次一自然日的中午 12:00,发生时点距离报告
时点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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