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 宏润建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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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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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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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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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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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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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
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
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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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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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投资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投资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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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投资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投资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资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
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投资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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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 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
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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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投资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文件和资料,投资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投资证券部
负责提供文件。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
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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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
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投资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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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种的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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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十
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十
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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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投资证券部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问
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
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
司投资证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五 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报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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