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
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宁波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舆情监测、信息采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汇报至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并应注意不得擅自回应;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回应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消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处置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至公司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
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
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判断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
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