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上报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就相关资料进行讨论评审,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
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
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主持,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