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时,仅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作为考核和薪酬管理对象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支取
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非经常性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议题所
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
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主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